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1.04.22 管理學院80 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82.01.13 管理學院81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83.01.14 管理學院82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86.11.05 管理學院86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87.04.22 管理學院86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89.01.12 管理學院88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0.11.14 管理學院9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5.11.08 管理學院95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5.11.13 校長核定
97.04.18 管理學院96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97.04.29 校長核定
99.04.14 管理學院98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99.04.21 校長修正核定
99.11.03 管理學院99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9.11.11 校長核定
111.11.09 管理學院111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111.11.17校長核定

第一條:本院為評審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特依本校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

    二、選任委員: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本院教師代表及各系(所)一名具教授資格(無教授級者以副教授級代之)之教師代表擔任之,設有碩士班之學系,可再推選一至二名具教授資格之教師代表出席,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本院教師代表由全院教師推選之,並可同時擔任其所屬系(所)之教師代表;各系(所)之教師代表由各系(所)自行推選之。

    選任委員以不少於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如有不足,則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請校長核定補足。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辦理教師評鑑之委員會,另依教師評鑑辦法規定組成。

 

第三條:本會以院長為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會議。院長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擔任之。

 

第四條: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會依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報請之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

    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審議,通過後再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各系(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初審辦法,由各系(所)依相關規定自行研訂之。

 

第六條: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之委員出席人數與決議通過比例,應依據教師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外,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並得視事實需要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配偶及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均應予迴避。

 

第七條:本院教師不服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申請覆議,並以本會之決議為最後決定;

              或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準則第二條規定提起申訴。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