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專任教師休假進修順序」計算辦法

89.03.22管理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4.18管理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使本院教師休假研究申請之審查能有一公正、客觀標準且能讓教師及早規畫休假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人事室提供可休假的專任教師名單,依下列各項分數加總計算後排序:
    1.可休假年資:副教授一年3分;教授一年5分,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年度結束。不含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之年資。
    2.行政服務年資:
     a.擔任校內各級行政主管:一年2分,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期結束。
     b.擔任院內任務編組召集人:一年1.5分,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期結束。
     c.同時擔任校內各級行政主管及院內任務編組召集人:以一年2分計,累算至申請日之當學期結束。
    3.若曾休假者,每休過一次減七年可休假年資,並不得再累計曾休假前之行政年資。
 
第三條   配合當年度本院可休假人數,老師可依序提出申請,通過系、院評會審核其所提出之研究計畫後,提請校長簽核。
 
第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