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海外學習獎學金」設置辦法

96 年 11 月 07 日管理學院 96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訂定

98 年 11 月 04 日管理學院 98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9 年 11 月 03 日管理學院 99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9 年 11 月 16 日校長核定

  101 年 04 月 18 日管理學院 100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1 年 04 月 25 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本院學生赴海外學習,特設置「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海外學習獎學金設置辦法」

     (以下將分別簡稱為本辦法、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分為海外一般學習獎學金及海外服務學習獎學金,海外一般學習獎學金之申請對象為本院在學之榮譽學生會

     會員,海外服務學習獎學金之申請對象為本院在學學生。

 

第三條  本獎學金之經費來源為提撥碩士在職專班結餘款,於每學年第一次院務發展會議中議訂年度經費總額,補助當年度本院

     學生赴海外學習之費用。

 

第四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院長召集各系所共同推派之教師代表五位,組成「海外學習獎學金審查小組」,負責獲補助學生之

     遴選程序及獎勵金額之議決,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教師出席或提供書面意見協助審查。

 

第五條  院長於每學期召開一次獎學金審查小組會議,申請之學生須於赴海外學習之當學年度(上學期 10 月底前;下學期 4 月底

             前)向院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表另訂之。

 

第六條  本獎學金之獎勵對象以赴海外學習地區為非華語系國家為優先,補助項目以機票費、註冊費為原則,每人以新台幣伍萬元

     為上限;遇有家境清寒之申請者,獎學金審查小組應優先考量之。

 

第七條  申請海外服務學習獎學金者,應先向該學年度有公告獎補助之院外單位提出獎補助申請,核定結果應作為申請本獎學金之

             應備文件及審核本獎金之依據。

 

第八條  凡獲本獎學金補助赴海外學習之學生,應於赴海外學習返國後,公開進行其赴海外學習之心得分享。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