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產業實習」實施辦法

 

98 年 3 月 27 日管理學院 9708 次院務發展會議訂定

98 年 4 月 8 日管理學院 97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99 年 4 月 14 日管理學院 98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為本院)為使學生於修業期間,能於適當場所學習工作技能,培養其商學與管理相關專業

    能力,特訂定「輔仁大學管理學院產業實習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學生均可申請參加本院所公告之產業實習機會,申請學生經審核通過後,始能選修本院開設之產業實習課程。

 

第三條 本院於每年 5 月前發文至產學建教合作企業或其他公司,洽詢可提供每學期產業實習之名額,俟收到回文確定產業實習

    企業名稱、名額、限制條件、實習地點、工作內容及實習期間後,即正式於佈告欄及網路上公佈,以提供學生申請。

 

第四條 本院產業實習係屬產學合作教育,由企業代為訓練學生技術,授與產業實習學分2學分。實習期間保險事宜由企業處理。

 

第五條 有意參與產業實習之學生,可至本院佈告欄或網站上查詢與本身興趣或專長有關之產業實習企業;並依規定期限提出

    申請,逾期或額滿時即停止受理。

 

第六條 學生於產業實習期間,遇有困難無法解決時,應即向任課教師或負責輔導老師反應,俾視情況派員協助。

 

第七條 參加產業實習之學生,應攜帶產業實習企業指定之證件及物品,在任課教師或輔導老師的協助與聯繫下,依指定日期

    辦理報到。

 

第八條 學生產業實習期間,需遵守本院與產業實習企業共同協定之有關規定,若有違反情事,應依修課規定處理。

 

第九條 任課教師或輔導老師應視需要安排訪視,並對學生每年產業實習狀況進行瞭解及檢討。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