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急難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110.10.29 管理學院110學年度第三次院發會議訂定 
110.11.03 管理學院 11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 年 11 月 29 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助遭遇急難事故之學生順利就學,故成立急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依本校各界捐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院急難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基金之來源: 
1. 各界捐款收入。 
2. 基金孳息收入。
3. 其他。      
第三條:本基金之用途:
1. 學生因遭遇急難事故或因罹患重大傷病者。
2. 學生因家境特殊、清寒或個人、家庭遭逢重大意外事故者。
第四條:本基金之使用原則:
1. 救助對象以本院在學學生為限。
2. 急難救助金不包括事故後之長期醫療照護、生活救(補)助等費用。
第五條:本基金之保管與支用:
1. 本基金歸入本校會計帳務系統,詳載收支明細,提供本院基金管理委員會參考。
2. 經本院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支用之經費,應依本校相關作業流程請款(購)核銷。
第六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