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

110.10.29 管理學院110學年度第三次院發會議訂定
110.11.03 管理學院 11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11.03 院長核定
 
一、目的:
為發揚基督助人愛人之精神,結合學校及社會各界之力量;對本校突遭重大變故之在學學生,提供適時之慰問及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院在學學生。
三、申請資格:凡有下列情事者,得依程序申請急難救助:
(一)學生本人不幸死亡,或因傷病住院,或因罹患重大傷病影響就學,且家境清寒,急需經濟資助者。
(二)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因傷病住院達七日以上,或罹患重大傷病、死亡,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影響學生就學者。
(三)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個人、家庭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急需經濟資助,經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本人及父母共三人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予排除。但學生本人因意外死亡者,不在此限。
四、核給金額: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通過申請之核給金額如下:
1.因傷病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仟元;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一萬伍仟元。
3.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過申請之核給金額如下:
1.因傷病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一萬五仟元。
3.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得視情況酌發適當救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五、每人同一事件申請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者,得以個案處理;若父母雙方發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定條件之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時間: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方式:填具「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急難救助金申請表」,檢附申請證明文件,學生本人及父母共三人最近一年之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經導師、系主任簽註意見後,向管理學院提出申請。
(三)審核:由管理學院審查後,簽請院長核定。
七、經費來源:張銘祥校友及各界捐款收入、急難救助基金孳息收入。
八、救助金致送方式:
由管理學院派代表慰問送達,或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致送。
九、本辦法經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