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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學位學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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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8 管理學院95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4.18 管理學院95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學位學程管理制度化,並促進學習資源共享,特訂定「輔仁大學管理學
    院學位學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位學程設立主任一人,一屆任期三年,視需要得續任一屆。
 
第三條 各學位學程需設立該學程委員會,定位如同系、所務會議。委員成員除學程主任外,由學程主任提名五名以上院內專任
    教師擔任之;另得視需要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惟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委員須經院長同意後任命之。
 
第四條 各學位學程之招生、教師聘任、開課以及非預算內之重大經費動支,由委員會決議後報請院長核示。其餘未規範事項,
    比照各系、所處理。
 
第五條 各學位學程由學程主任召開委員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各學位學程應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程之管理辦法送交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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