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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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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11 月14 日管理學院9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4 年11 月9 日管理學院94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99 年11 月3 日管理學院99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104年11月4日管理學院104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108年10月30日管理學院108學年度第ㄧ次院務會議修訂
110年11月03日管理學院110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本院競爭力,特以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為基礎,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關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與教授之具備資格,依照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三、四、五、六條規定,專任教師須具備

             以全英語教授專業課程之能力並檢附英語能力相關證明。

 

第三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專任教師,除考量各系(所)之發展方向外,應配合本院之核心發展目標與開課需求。聘任前應安排擬聘

             人選與創辦單位耶穌會代表或使命室主任及院長面談,並應將面談意見納為系、所審查之考量。擬聘人選人數

             應至少多於聘任人數。

 

第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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