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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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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月29日管理學院109學年度第3次院務發展會議訂定
109年11月04日管理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4月21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設置,旨在有效管理本院所屬各項基金,使其作有效及
              合理的運用。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副院長、各系、所、學程、中心主管及學術推展委員會、服務推展委員會、教學推展委員會、
              輔導推展委員會召集人擔任委員,並由院秘書擔任執行秘書。
 
第三條   本委員每年九月底前召開委員會,檢討前一學年各項基金執行情形。各項基金之使用計畫應於執行前1個月提交執行秘書處理。
              金額20萬元以下之使用計畫,由主任委員裁決;金額20萬元以上之使用計畫,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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