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本院

認識本院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回列表 產生列印頁
84年4月22日8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83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88年3月24日8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
94年11月9日9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95年3月27日校長核定
95年11月8日95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95年11月9日校長核定
109年1月8日108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修訂
109年1月13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討論本院之教學、研究、輔導、推廣教育及其他重要院務,協調各系、所、學程及各相關單位間之合作,加強彼此間之溝通聯繫,以促進本院之健全發展,落實本校之宗旨與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會之出、列席人員如下:

一、出席人員:

       (一)院長、副院長。

       (二)各學系系主任及其教師代表一人。

       (三)各研究所所長及其教師代表一人。

       (四)各學位學程主任。

       (五)各推展委員會召集人。

       (六)院宗教輔導代表一人。

       (七)職員代表一人。

       (八)大學部學生代表一人。

       (九)研究生代表一人。

二、列席人員:

       由院長視議案需要邀請之相關人士。

各系、所之教師代表,由各系、所自訂辦法選派之。學生代表由各系、所、學程輪流推派之。本院職員代表由院內各單位輪派之。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一、有關本校規定應經院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二、各專務委員會及中心之設置。

三、其他有關本院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院院長應於每次開會十天前發出召集通知,但臨時會之通知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應親自參與本會之討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七條

本會出席人員均有平等之提案、發言及表決權;列席人員享有發言權。

 

第八條

本會提請決議之事項應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經應出席人員四分之一以上事先連署列為重要提案者,應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第九條

本院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本會,並就相關事項表示意見,但列席人員無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列表